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什...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十第五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1、第28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
3、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6、为了保持景观特色,维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要划定必要的保护地带。划定范围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和居民动迁时,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辽宁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1、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风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5、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6、第24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